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32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位于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小河沿地区**大河东岸的1361.76m2(2.046亩)果园地不是其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真相将该土地卖给孙某甲,骗得人民币24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范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张某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诉讼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评议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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