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2008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2009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9月16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泊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经泊头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转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借车为名,将靳某某借的王某某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牌号为冀A*****)借出,张某某开车到沧州市盐山县赌博将钱输光后,于2020年2月4日,张某某在郭某某的介绍下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高某某处,谎称该奔驰汽车是自己的,车辆没有任何纠纷,取得高某某信任后,以十万元的价格将车转让给高某某,分二次从高某某处骗取车款共915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一空。经价格认定,该涉案奔驰汽车的市场价格为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冀A*****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
2、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靳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借车为名将车借出,其明知对该车没有处分权,隐瞒车辆真实状态,谎称该车是自己的,将车转让给他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军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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