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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抢劫案)(公开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936号

被告人张建雄,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于2018年10月9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雄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建雄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由同案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建雄去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仁荣中学围墙旁绿化道路段,持携带的西瓜刀砍伤被害人曾某钞,抢劫了被害人曾某某的白色泰国125CC弯刀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8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张建雄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由同案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建雄去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彭湃中学益禾堂对面路段,持携带的西瓜刀抢劫了被害人廖某某的黑色越本牌优客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诈骗罪

2020年2月2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建雄在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发售口罩的信息,诈骗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7600元、刘某某人民币12250元,后被告人张建雄于2020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现金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张建雄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雄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建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雄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建雄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717

附:1.被告人张建雄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6册。

3.缴获的涉案物品:人民币9000元,手表1只,项链1条、戒指1只,手机2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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