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2018年8月15日分别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张杰来到本市武陵区******店,趁被害人曾某某上网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8X手机1部。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29元。当日,张杰在本市***将所盗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男子。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杰来到本市武陵区**道****,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MLA-AL10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民警从张杰处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监控截图、被盗手机照片;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专用票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702刑初329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③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④被告人张杰的供述与辩解;⑤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武价认定[2019]172号;⑥辨认笔录;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杰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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