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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苏州市工业园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019年11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霍某某城关镇东湖路小六服饰店,从店门口的防盗门缝隙钻入,从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霍某某马店镇贵宾楼饭店,从饭店一楼窗子攀爬入室,从大厅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去现金400余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龙门商城莎莎童装店,从童装店的玻璃门的缝隙钻入,在店里的收银台的内盗取现金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在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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