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91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10月、2001年11月、2002年12月、2009年2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二年、二年六个月又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2月、2006年9月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2016年8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8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2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拮据,先后三次至本区**街道**宾馆、**宾馆、**宾馆实施盗窃,从被害人洪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处窃得衣服、手提包等物品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假日宾馆内,趁被害人洪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大衣1件、裤子1条、老年手机1部、钥匙一串(均未折价)及现金人民币若干,尔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大地宾馆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窃得黑色方形手提包1只、手机1部(未折价)以及人民币若干,尔后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宾馆内,窃得被害人于某某放在宾馆房间内的1只黑色拎包(未折价)、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尔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王忠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