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凯君,广东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猪肉和鸡中翅若干。
2.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猪肉和鸡中翅若干。
3.2019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鸡中翅、猪肉和鸡爪若干。
4.2019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炸鸡腿、五花肉等商品一批(标价共315.32元),在离开该超市时被工作人员截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创鑫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