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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凯君,广东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猪肉和鸡中翅若干。

2.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猪肉和鸡中翅若干。

3.2019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鸡中翅、猪肉和鸡爪若干。

4.2019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盗窃炸鸡腿、五花肉等商品一批(标价共315.32元),在离开该超市时被工作人员截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创鑫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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