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镇**村,2015年11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5月16日因盗窃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6月19日因盗窃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容城县沟西村村委会东侧,盗窃李某某汽车内现金1000余元,所得赃款已被张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辉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容城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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