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天使之程美容院闲聊,期间进到美容院二层套间,盗取立柜红色手提包内现金9000 余元。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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