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2012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5月1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审查起诉期限期间,本案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部分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进入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号楼**号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创维牌电视盗走。
诈骗罪部分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要与叶某某合作买卡车做运输的理由,利用要支付购车款给卖车人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堂姐谢某某赔偿给了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1月、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建瓯市**小区**栋**室的房东,将该房产挂在建瓯市“某某房产”宏业店和“某某”房产丰源店标价出售。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建瓯市**村一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明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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