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25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曾某某、柳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受人雇佣运送一批假烟至湖南省交接。当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闽E*****号丰田车、曾某某与柳某某驾驶一辆闽C*****号丰田车以及另一名身份不明男子(真实身份待查)驾驶一辆闽E*****号丰田车,一起从福建省云霄县菜埔村出发,当日14时许途经沪昆高速宜春路段时,被接到举报线索的宜春市袁某某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高速交警拦截,拦截失败后,四人驾驶的三辆汽车沿高速公路向湖南方向逃窜,执法人员随后驾驶车辆追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E*****号丰田车至金鱼石收费站,因被收费站禁止放行,其强行掉头撞击旁边一辆货车后,在高速公路逆行两公里后弃车逃离;柳某某、曾某某驾驶闽*****号丰田车在萍乡市湘东收费站被执法人员拦截检查时,柳某某驾车撞击执法人员、前后通行车辆以及交通设施,最后柳某某、曾某某弃车逃离。
后执法人员在闽E*****号、闽C*****号丰田车上查获1800条白沙(精品)香烟及1500条红金龙(软精品)香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的鉴别检测,上述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价值总计299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运输,货值金额总计2997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还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讯问同录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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