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位于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从事腌菜等食品的生产加工,后其为达到改善口感、延长贮存时间等目的,通过超限量添加一水柠檬酸、苯钾酸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大量生产加工榨菜丝丝、榨菜粒、酸豇豆、腌菜等食品并予以销售。2019年5月24日,安顺市西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对无证生产的食品进行查封并送检。经检验,张某某生产加工的“榨菜丝丝”、“榨菜粒”、“腌菜”、“酸豇豆”4种食品中二氧化硫、苯甲酸及其钠盐残留量严重超标,其中榨菜丝丝的二氧化硫超标12倍,酸豇豆的二氧化硫超标2.4倍,榨菜粒的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25%,腌菜的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2.89倍,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估价认定,被查获的榨菜丝丝半成品、榨菜粒半成品、酸豇豆半成品、水腌菜未腌制、水腌菜半成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2059万元。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2月10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袁满妹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2020年6月9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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