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5月5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于2017年8月13日释放。因吸毒,2016年12月15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及故意毁坏财物、吸毒,2019年9月2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部分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谢某甲将下午打麻将时和江某某发生争执一事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遂以“江某某与陈某某俩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将此事告知俩人家属及周边朋友”威胁江某某和陈某某,要陈某某转2万元给其解决此事。因担心家庭受到影响,陈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后通过网银其农银账号向张某某转了20000元人民币。
二、故意毁坏财物部分
被告人张某某和女友谢某甲分手后,为泄愤,多次将谢某甲、谢某乙的车子及家门毁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用石头将谢某甲停放在建瓯市福源小区门口的闽******车子刮损,经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
2.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用石头将谢某乙停放在建瓯市归宗溪口村的闽******车子刮损,经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石头将谢某乙位于建瓯市归宗村溪口自然村54号的铁门砸坏。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人张某某主动到建瓯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为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__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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