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0时许,在丰南区村庄,陆某某与吴某某、李某甲因土地边界纠纷发生口角并动手,后陆某某的儿子张某甲用木棒将吴某某丈夫李某乙打伤。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
3.陆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李某乙伤情照片;
7.张某甲户籍证明信及到案经过;
8.手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纠纷用木棒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有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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