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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岳麓区******餐馆工作,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街****酒吧喝酒时认识了黄某某(女),后在**附近纠缠黄某某时,被被害人孙某某看见,因孙某某与黄某某相识,上前询问情况,随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遂对孙某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同年11月18日,张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谅解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5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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