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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在*县***镇**村西生产路上,因被害人张某乙调戏被告人张某甲之母王某某之事,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后相互殴打。张某甲用拳头殴打张某乙面部,致张某乙面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张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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