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许,在山东省冠县**镇**村东北角张某某家门口,张某某因故与徐玉平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使用半块红砖将徐玉平头部拍伤。经鉴定,徐玉平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已主动垫付125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郭立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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