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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9时许,在五河县申集镇马集村马某甲家中,因家庭矛盾,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马某甲、黄某某砍伤。2019年12月12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马某甲的左前臂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者黄某某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医院住院病

入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朱某马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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