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办事处工作,**镇人大代表,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晚上,张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到黄茅街“老长沙”饭店吃夜宵。期间,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在双方撕扯时,张某某过去从周某某背部掐住周某某的脖子抱住周某某,用力一摔,导致周某某摔倒在地。经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自行到万某某公安局黄茅派出所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5月14日,张某某赔偿周某某35000元,周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熊某某辨认笔录;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辛洪民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6月24日
附:1.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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