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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8日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微信名称*********)与胡某某聊天后从胡某某(微信号************,微信名:**,已判决)处购买他人13套银行卡信息用于捆绑QQ打*****游戏,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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