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庄**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8日由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微信名称*********)与胡某某聊天后从胡某某(微信号************,微信名:**,已判决)处购买他人13套银行卡信息用于捆绑QQ打*****游戏,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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