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17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10日脱逃后于2003年1月2日被抓获加刑三年,2006年1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诈骗、吸毒于2013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甲、谢某某(后二人均系同案犯、均已判决)经预谋,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由何某甲引诱被害人龚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宾馆812房间一同吸食毒品,谢某某和张某某冒充警察进入房间,以检查吸毒的名义对龚某某进行踢打,抢取了龚某某随身携带的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均未缴获)和人民币450元,并假装给龚某某验尿,威胁要将龚某某带到派出所处理,后改称可以私下处理,要求何某甲、龚某某一共拿出2万元才能将财物还给龚某某,何某甲从中假装配合,龚某某拒绝,谢某某和张某某携带龚某某的上述财物离开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周某某AU999戒指一枚(6.33克)价值人民币2290元;涉案周某某AU999项链一条(20.44克)价值人民币73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9670元。
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14日将何某甲、谢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许,在广东省清远监狱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材料、涉案金饰购买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何某甲、赵某甲、赖某某、何某乙、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赃款赃物均未缴获;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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