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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抢劫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路**室。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4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本市武陵区**路**工地,准备盗窃工地钢管,张某某将16根钢管搬到摩托车上后,被工地负责人王某某发现,张某某立即逃跑。王某某在后面追赶,追到铁路桥下时,张某某摘下安全帽扔向王某某,砸到王某某的肩膀,王某某见状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喊人。张某某立即过来抢王某某的手机并将其扔掉,王某某捡起手机后继续追赶张某某,追到**路和**大道交叉口时,王某某抓住张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扭打起来,并用嘴咬了王某某的左手。张某某挣脱后继续逃跑,王某某再次追赶。张某某再次被追上后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棒和王某某扭打起来,徐某某赶来后和王某某一起将张某某控制并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钢管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7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照片、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87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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