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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 19** ****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号,2019年08月3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在昆山市看守所,2019年09月0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0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下载了“凤凰城龙虎斗”网络赌博游戏APP,并注册了游戏账号,该账号除自己投注赌博外,还拿此帐号给李某某(已判刑)开设了一个自动返点下注流水金额6.8%的账号,且可以控制李某某对该账号的使用。

2018年10月,曾在天津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同窗学习的卢某某得知他们两人从事代理他人下注有利可图,便要求加入其中。后三人相约在珠海会合。李某某用自己的帐号给卢某某开设了帐号,并将其发展为“凤凰城”网络赌博游戏代理,三人在珠海用李某某的账号在“凤凰城”网络赌博游戏APP上共同代理他人下注十多天。之后,三人一起又来到宜丰,继续用李某某的账号共同代理赌博游戏,到2019年1月上旬,三人共同接受玩家投注至少8万元,平分返点提成,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000元。

2019年1月上旬(春节前一个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离开宜丰,李某某、卢某某二人继续用李某某的帐号接受玩家投注。2019年3月初,经卢某某建议,并经李某某同意,张某甲(已判决)和宁某某(已判决)两人也加入代理“凤凰城”网络赌博游戏。李某某又用自己的帐号分别为张某甲、宁某某开设了帐号,设置了5%返点,另外的1.8%系统会自动转到李某某帐号中。

从被告人张某某离开宜丰至2019年4月26日案发止,被告人张某某一直在帮助充值,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宁某某先后用多个账号,自己或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1229496.5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另外,李某某独自得到1.8%的返点后,从提成中通过微信红包或支付宝以还借款的名义,转了部分利润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卢某某、张某甲、宁某某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李某某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宁某某的交待,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替该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和发展层级代理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130949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军

助理:邹才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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