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张某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龙涉嫌开设赌场罪,谢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龙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20年2月28日开始在普宁市南径镇四睦村其家中二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牛牛”的赌博形式吸引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牟利。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该赌场做庄聚赌,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合伙在该赌场做庄聚赌,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至2020年3月5日下午被普宁市公安局南径派出所查获,被告人张某龙、谢某某、黄某某、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同案人田某城(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江某甲、周某某、江某盛、张某丙、江某芳、陈某华、张某梅、江某丙、江某丁、林某华(均行政处理)被现场抓获,现场查扣扑克牌一副。至被查获,被告人张某龙共从中“抽水”牟利约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请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某某、证明;3.证人江某甲、江某戊、江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乙、田某城的某某及辩解;5.被告人张某龙、谢某某、黄某某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龙、谢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龙、谢某某、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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