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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住遂宁市河东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闲聊”APP建群并聘请管理员招揽玩家,通过在“熊猫麻将”网络游戏购买房卡开设房间供上述玩家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同时以收取4元红包作为房费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营利。据统计,其创建的群名为“你好幸会”的“闲聊”APP群成员数共计768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6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证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本人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

检察官助理:赵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984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随案移送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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