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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2016年6月8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尧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前半年至2010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临汾市尧都区**街**室,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游戏机开设赌场。张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电子游戏设备,备用金;黄某负责安排贾某某(另案处理)看场子,具体经营;双方在经营该赌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十五万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十五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黎萍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俩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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