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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2时许,在商城县某某某某KTV“***”包间内,因偶发矛盾,被告人张某某与喻某林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被其姐姐张某会劝离后怒气难消,在KTV旁饭店拿一把菜刀返回KTV门口持刀追砍喻某林,喻某林在躲避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台阶造成腿部受伤,而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又将其右臂砍伤。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喻某林的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影、余燕、张某会、刘某俭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林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飞

检察员:余 涛

2019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22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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