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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路东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7月13日、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4日至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袁某(另案处理)在民权县“皇后国际KTV”820房间娱乐期间,酒后无故滋事,与该KTV的负责人被害人金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到场后与袁某一起将金某及该KTV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及左眼部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金某面部、右眼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袁某、高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牛某某、赵某、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刘某、张某某、王某某、金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胜男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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