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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交至盐山县公安局,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1、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6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山东省乐陵市的史某某冰毒各约一克。

2、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500元、6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山东省乐陵市的王某甲冰毒共计约三克。

3、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山东省乐陵市的孙某某冰毒约一克。

4、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某甲”4500元购买冰毒,到“某甲”位于廊坊市霸州市**镇**村住处取货时被沧州市新华区刑警队民警抓获。其中包括为微信名“某乙”购买1000元两克冰毒、为微信名“某丙”购买500元一克冰毒、为王某甲购买500元一克冰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与王某乙在其车上一起吸食冰毒两次。

2、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给高某某在其车上吸食冰毒两次。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上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给王某丙吸食,王某丙到家下车时将工具及冰毒带走。

寻衅滋事罪:

2016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在盐山县“**KTV”二楼包间唱歌与在另一包间唱歌的杜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劝开。之后杜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四人下楼行至大厅又遇到付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前台结账,付某某拦截对方不让离开,双方在大厅内再次发生争执打斗,离开大厅后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将杜某某撞伤,用棒球棍将宋某某、徐某某打伤,经鉴定,杜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冰壶三个;

2、受案登记表、微信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史某某、王某甲、孙某某、高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杜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盐山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8、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提供地点、毒品、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随意殴打他人,至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秀云

2019年3月1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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