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5日期间,在其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新村2栋四某某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峰(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峰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4.吸毒地点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乙浩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