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日13时许、6月2日12时许及6月3日13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希尔顿”公寓其租住的303号房中,先后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户籍证明;4.证人杨某文、陈某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娜
(院印)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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