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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日13时许、6月2日12时许及6月3日13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希尔顿”公寓其租住的303号房中,先后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户籍证明;4.证人杨某文、陈某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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