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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2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某携带“冰壶”(吸毒工具)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岳阳楼区**花园一私房内,随后,吸毒人员苏某某也来到张某某家中,之后,四人通过将稀释过的液体高温蒸馏,获取毒品结晶体后再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岳阳市区**花园**房地下室现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冰毒的被告人张某某和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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