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21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袁某某**小区**栋**室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之后,又于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彭某某到家中,并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办完事后回到张某某家中,之后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彭某某到家中,并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6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徐某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吸毒工具吸壶一个,以扣押形式移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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