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自己的住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容留白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一天晚上,由白某某提供毒品,张某某容留了白某某、邓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上旬一天晚上,由白某某提供毒品,张某某容留了白某某、邓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13日晚上1时许,由白某某提供资金,张某某购买毒品后,容留了白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16日晚上1时许,由白某某提供资金,张某某购买毒品后,容留了白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城北农林下路**排**号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1个;
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二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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