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3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 张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容留焦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犯罪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律师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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