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健儿),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住址**。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1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3月26日、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三次出资要同案人丁某某(已不起诉)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用其身份证开408、507、702房间,张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4日6时许,张某某给丁某某用支付宝转款3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408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给丁某某用支付宝转款3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507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4日6时45分许,张某某给冯某某手机转款500元,要丁某某拿冯某某手机支付房费500元,要丁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开702房。张某某邀请冯某某、熊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次日9时许,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张某某、冯某某、熊某某查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1粒,经称重0.12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为:检材04202000370001(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检测,张某某、冯某某、熊某某尿液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尿检结果、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照片,张某某等进入东晟文化酒店的视频截图;②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支付宝交易截图、开房账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③证人熊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的证言;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常公物鉴(理化)字[2020]3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8751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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