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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Z5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阜南县********号,2007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4时许,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范某某带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七彩水汇执行处警任务,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并阻碍处警人员,咬伤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黄某某。经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22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2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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