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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失火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到武穴市大法寺镇张良祖后背山(夏垸山)祭祀,在祭祀烧纸过程中不慎将其母亲坟前的茅草引燃,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确定明火已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墓地,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大量林地及四台农用机械被烧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起火点位于N29°56′52″ E115°32′12″,系被告人张某甲当天祭祀烧纸的位置。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0.050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2224公顷,过火其他林地面积1.8279公顷。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气象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

科查询、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吴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证言;3.张良祖后背山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22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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