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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失火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号,现住建瓯市****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清除**镇**村**自然村距离**桥300米远处的公路边杂草时,为了图方便省事,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公路边的茅草后不慎跑火,引发**镇**村“**”、“**”、“**”等山场森林火灾,造成上述山场内林权属建瓯市**采育场、建瓯市**镇**村李某某等人所有的林木被烧毁。经现场勘查、鉴定,过火面积392.6亩,其中有林地135.6亩,非林地25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起火点鉴定报告、过火面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野外用火中,过失跑火,造成他人的林木被烧毁,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慧

检察官助理:范文婷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953****);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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