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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失火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现住**镇**村**村小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厨房后的草坪上焚烧垃圾塑料袋。烧了一会儿,张某某以为火已熄灭,便回厨房生火做饭。过了一会儿,张某某发现焚烧塑料袋的草坪着了火。张某某害怕引起火灾就用松树枝扑打,但由于火势较大加上张某某年老体弱无法扑灭,后来她就到村里叫人帮忙打火。由于当时风大,火还是蔓延到屋后的***场去,引发了森林火灾。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该起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为66.3亩,其中有林地60亩,无立木林地6.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孙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失火致村小组山场过火面积66.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失火罪情节较轻,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乐安县**镇**村**村小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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