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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失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区**乡**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市**区**乡**村委会***村***自家地里用打火机烧谷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扑火队员冯某某头部外伤后一氧化碳窒息死亡,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5174公顷(82.761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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