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岸名都小区东门处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张*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经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潘**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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