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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址若羌县**号小区***号楼****。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新M*****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若羌县590专线由***向西行驾至****对面商铺路段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后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8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信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挺军

2020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新疆若羌县**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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