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五星”牌汽油三轮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村星球超市门口时,与高希波驾驶的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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