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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