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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女,1986年7月1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070121683729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鄄城县左营镇管寺村149号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鲁R3L33Q鲁******号小型轿车,沿着沿黄公路行驶至鄄城县李进士堂镇十字路口鄄城县**镇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证人证言:证人谭志锋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文翠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破坏了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文翠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左营镇管寺村149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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