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远县**镇**路**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远县**镇**村**。2019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林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号牌小型轿车,沿平远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22时16分行驶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局门口路段时,碰撞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下车,在肇事现场附近一批发部门口打电话叫被告人林某甲到现场帮忙。当晚22时30分,林某甲来到事故现场,经二人商量,由林某甲冒充肇事者,在现场处置民警询问时表明其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确认,但当场被吴某某同行的李某某、林某乙识破。次日凌晨,二被告人被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到案。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8mg/100ml;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和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林某甲有前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睿
检察官助理:廖燕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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