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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003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新和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3时许,张某某与朋友谢某某一起到新和县渝江宾馆旁边餐厅参加宴会,期间与他人一起吃饭并喝酒,14时许返回尤鲁都斯巴格镇夏合墩农场居住地休息。当日21时许,张某某与谢某某一起到尤鲁都斯巴格镇宏源小区前面停车场,驾驶停放于停车场的新N6F846号白色哈弗车倒车时,与停车场停放的新N7494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5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新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采血照片、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652925371227046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辨认照片;2.证人证言:依某某证言、谢某某证言、布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5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新和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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