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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51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C*****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城关镇城南客串烧烤店回双忠庙家中,行驶至国防路金海商城中和祥门口,因和人发生冲突,被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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