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路**街路口西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950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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